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搶奪等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因年關將近,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而聲請人前於同年十月二十一日甫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確定,竟於同年十一月四日再犯本案,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從而,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陳億芳法官鄭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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