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本院准予其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何秀燕法官蘇雅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誠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