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所犯係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放火罪,且其罪嫌重大,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陳玉聰法官高思大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