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易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張茹棻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