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41號附民原告 鄭惠丞 附民被告 陳為國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訴字第76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蘇碧珠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