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素梅
賴培爐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84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93,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