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碧虹 以上上訴人與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月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