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聲字第2號聲請人 蔡翠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成機件廠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㈠本件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中,勞
資雙方同意事項「資方願給付勞方資遣費及例假日工資」之附表1、及「資方願給付勞方等人勞工退休金提撥差額補償」之附表2等相關資料。
㈡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是否全數尚未履行?若已部分履行,金額若干?並提出足資證明之相關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