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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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瑩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被告 林期璋 指定辯護人 許名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瑩祺、林期璋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拾捌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謝瑩祺等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1年1月18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蔡美華法官楊欣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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