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16號原告 王強國 被告 王嵐生
王強民 陳文美 王元珍 謝 王金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月3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