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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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舒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舒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舒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據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7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344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舒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8月10日以99年度簡字第4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8月30日以99年度桃簡字第17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經本院於100年4月20日以99年度易字第5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另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0月確定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1年11月2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4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1年11月5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7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442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卓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