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瀚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哲雄 代理人 施瀚翔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文雄┌────────────────────────────────────────────────────┐│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瀚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宜│100年12月14日│110,000元│YLA0000000││││謝哲雄│蘭分行│││││├─┼─────────┼─────────┼─────────┼────────┼────────┼──┤│2│瀚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宜│100年12月31日│208,000元│YLA0000000││││謝哲雄│蘭分行│││││├─┼─────────┼─────────┼─────────┼────────┼────────┼──┤│3│瀚光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宜│100年12月31日│106,000元│YLA0000000││││謝哲雄│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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