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板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楊雅萍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3年4月
8日以新北警海秩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楊雅萍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塑膠袋壹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4月2日下午13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號前。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現場照片2幀。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塑膠袋壹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塑膠袋壹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係供違反本法行
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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