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金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24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金地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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