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潮秩易字第1號
聲請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
被處罰人   李文義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
埔分局以民國103年2月17日內警秩字第00000000000號處分書
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以民國103年3月31日內警
偵字第000000000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文義易以拘留伍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
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
,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處分書送達證書、執
行通知單及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
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
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
額5,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經折
算已逾5日,爰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
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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