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3430號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