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之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4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8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4月6日起至134年4月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4月1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240,000元、③16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①至114年4月18日止、②至101年4月18日止、③114年4月18日止,並各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分別攤還①至96年1月3日止、②95年12月18日止、③95年12月18日止即未再行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①2,000,000元、②233,697元、③160,000元,合計2,393,697元,及各自①96年1月4日、②95年12月19日、③95年12月19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另同段704、705建號共同使用部分,與為專有部分之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具有同一經濟價值目的,不能與專有部分分離而為處分,為專有部分之從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就此部分應併予拍賣。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96年度拍字第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宜蘭市│金六結│金結│50-10│建││3│06│102/1000│││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695│宜蘭市嵐│宜蘭市金│鋼筋混凝│第2層8│││││84.20│陽台│11.03│平方│全部│含共同││1││峰路三段│六結段金│土造住家│4.20││││││││公尺││使用部││││326巷2號│結小段50│用6層│││││││││││分:同││││2樓之2│-10地號││││││││││││段704│││││││││││││││││、705│││││││││││││││││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