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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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七號
原告國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大儒 訴訟代理人陳鎮律師被告三荃建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洪富 訴訟代理人 秦德進 律師
許惠珠 律師當事人間確定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紀元
法官林玉心法官洪珮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李承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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