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明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顯(男、民國十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號)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 張顯之 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張顯係民國00年0月0日生,其因行方不明,自105年6月30日起經列為查尋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於109年4月22日以109年度亡字第15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張顯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失蹤人張顯係00年0月0日生,自105年6月30日經列為查尋人口後,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於109年4月22日以109年度亡字第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亦生死不明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失蹤人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105年4月28日移署資處玉字第1050051614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05年6月21日新北殯館字第1053465353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5年6月2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530842600號函等件為證,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無訛,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就醫紀錄、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入出境紀錄、勞、健保投保紀錄之結果,均查無相關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查詢資料、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個人就醫紀錄查詢等件附卷可憑,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09年4月9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93855592號函暨查訪記錄表在卷可憑。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 張顯陳 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復經本院詢問聲請人陳述明確,此有本院電話紀錄1紙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而聲請人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失蹤人張顯自105年6月30日失蹤,計至108年6月30日已屆滿
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 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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