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蔡佳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年5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本票期間已於109年8月21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粘嫦珠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 陳銘山 │102年5月28日│300,000元│不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