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27號原告潛錩規劃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香蘭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9前段設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依租約所定每年租金新臺幣(下同)5萬9,470元,20年租金總額即為118萬9,400元(59,470×20=1,189,400)。又租賃標的物價額為522萬7,100元【(6㎡+101㎡+206㎡)×16,700元(公告現值)=5,227,100】,顯較租金總額為高,先位聲明因租賃權涉訟,即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118萬9,400元為準,且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之先位之訴。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
8萬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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