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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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信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130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STL接收機壹臺(STL15A)及發射機壹臺(FMT2006)(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保字第四二六三號)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故乃於民國94年2月2日就刑法第40條第2項增訂「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次按犯電信法第56條至第58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電信法第60條復有明文。是違反電信法第56條至第58條,其電信器材,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金郎自民國99年3月間起至同年
7月14日止,經營地下廣播電台,以調頻106.2兆赫播放其所側錄之不知情之 邱碧慧 製作「創造未來」廣播節目,嗣於99年7月14日6時22分許,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STL接收機1臺(STL15A)及發射機1臺(FMT2006)等射頻器材,被告違反電信法第48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58條第2項之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罪嫌,業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056、13057號提起公訴。扣案之STL接收機1臺(STL15A)及發射機1臺(FMT2006),爰依電信法第60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㈠被告黃金郎自99年3月間起至同年7月14日止,在臺北市○
○區○○路○○○巷○○弄○○○號後方架設鐵皮屋並擺設STL接收機、FMT2006發射機等射頻器材,非法佔用調頻104.5兆赫及106.2兆赫頻率發射無線電波信號,經營地下廣播電台。並以調頻106.2兆赫播放其所側錄之不知情之邱碧慧(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製作「創造未來」廣播節目;以調頻104.5兆赫播放其他廣播節目,因而干擾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使用調頻104.1兆赫無線電波。嗣於99年7月14日6時22分許,在上址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STL接收機、FMT2006發射機等相關射頻器材等情,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056、13057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100年度審簡字第25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確定。有前開起訴書、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㈡查被告利用STL接收機(STL14B)、STL接收機(STL15A)
及發射機(FMT2006)等射頻器材非法佔用調頻106.2兆赫及調頻104.5兆赫頻率之行為,業據被告於偵審中供認不諱。另查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一中隊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北市○○區○○路○○○巷○○弄○○○號後方鐵皮屋搜索,就被告非法佔用調頻104.5兆赫頻率行為部分,查扣STL接收機1臺(STL14B)、STL接收機1臺(STL15A)及發射機1臺(FMT2006);另就被告非法佔用調頻106.2兆赫頻率行為部分,查扣STL接收機1臺(STL15A)及發射機1臺(FMT2006),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電信警察隊第一中隊代保管條、查獲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參。是被告非法佔用調頻104.5兆赫頻率之行為,係利用ST
L接收機1臺(STL14B)、STL接收機1臺(STL15A)及發射機1臺(FMT2006)等射頻器材;非法佔用調頻106.2兆赫頻率之行為,係利用STL接收機1臺(STL15A)及發射機
1臺(FMT2006)等射頻器材,應堪認定,故前揭射頻器材,均屬電信法第60條所指應義務沒收之物。惟本院前揭判決,漏未就被告非法佔用調頻106.2兆赫頻率所使用之「STL接收機1臺(STL15A)及發射機1臺(FMT2006)」宣告沒收。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