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351號聲請人電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文男 代理人 葉隆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建元┌──────────────────────────────────────────┐│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3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宏技興業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100年4月30日│9,425元│WYAA0000000│││ 陳俊隆 │文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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