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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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1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俊毅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164、1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俊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沈俊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幫助詐欺│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2月21日│96年6月間某日至同年7│││││月26日││├──────┼───────────┼───────────┼───────────┤│偵查(自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8年度速偵字第70號│96年度偵字第386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六簡字第73號│97年度訴字第1443號│││審││││││├────┼───────────┼───────────┼───────────┤││判決日期│98年3月30日│98年3月1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六簡字第73號│97年度訴字第1443號│││││││││├────┼───────────┼───────────┼───────────┤││判決確定│98年4月24日│98年4月6日││││日期││││├─┴────┼───────────┴───────────┴───────────┤│備註│◎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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