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96年度港簡附民字第17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l項第3、
7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7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97年04月29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8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其訴訟標的並未變更或追加,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兩造訴之聲明:㈠原告方面: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98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告方面: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雲林縣○○鄉○○村○鄰○○路○○○○○號房屋(下稱119-7號房屋)之所有人,原應注意定期檢修維護電器設備或電源配置安全,以防止火災之發生,而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未確實隨時或定期檢修維護配置於各間房間之電源配線等電器設備,致上址中段靠北側房間中,電腦與木板隔間之電線路盒,於民國(下同)95年08月25日凌晨3時左右,開關短路致起火引燃,而失火燒燬現供自己居住使用之蔦松路119-7號住宅房屋,並延燒燒燬原告所有雲林縣○○鄉○○村○鄰○○路○○○○○號住宅房屋(下稱119-5號房屋)及詳如附表所示物品。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給付原告詳如附表所示金額共1,982,000元等語。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到庭及具狀表示不同意原告請求關於建物外觀及主體結構150萬元部分。
四、本件不爭執及爭執事項如下:㈠不爭執事項:
⒈被告所有之119-7號房屋於95年08月25日凌晨03許,發
生火災,致延燒到原告所有之119-5號房屋。⒉本件經雲林縣消防局鑑定火災原因為:不排除為電器因素(開關短路)引燃建築物而引起火災。
⒊原告因前開火災而受有上開119-5號房屋及其內物品部分燒燬之損害。
⒋關於原告請求賠償詳如附表所示金額,除編號1之金額
150萬元外,被告均同意原告之請求。以上事實,有雲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86頁)、本院言詞辯論筆錄(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26頁、第81頁至第82頁)各1份為證,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爭執事項:
⒈被告針對本件火災之發生是否有過失?⒉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是否有理由?⒊若認原告前項請求有理由時,則原告得請求之賠償金額
若干?
五、茲就爭執事項,析述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就爭執事項⒈而言:
本件起火原因之研判,應為:㈠位於南側之被告所有119-
7號房屋與北側原告所有119-5號房屋,稍有間隔,119-
7號房屋為鐵皮、石棉瓦屋頂之木造房屋,119-5號房屋則為鋼筋混凝土造3層樓房,兩間房屋相鄰之牆壁均有窗戶,119-7號房屋後方有2面窗,119-5號房屋自前至後有4面窗,119-7號房屋前2個窗戶大約與119-5號房屋中間2個窗戶依序相對;㈡119-7號房屋災後已全部燒燬,119-5號房屋1樓大部分燒燬,2樓小部分燒燬、其餘受煙燻黑,3樓則只有煙燻;而119-5號房屋南面牆受燒嚴重,水泥大部脫落,惟北面牆僅止於窗戶上方有煙燻痕跡,內部1樓南面牆窗戶周圍木條已大部分燒失,而北面牆僅有炭化跡象,客廳因裝潢緣故有大量木製家具及建材,所以上方天花板因火載量大,燻黑後燒白,下方木製床舖大部分燒失,足見火流由南面往北面延燒;第2個窗戶窗框底部以上木材較下方木材炭化嚴重,甚至燒失,而第
2個窗戶至第3個窗戶之間牆上因受燒燻黑後燒白留下一斜面之火流殘跡,第3個窗戶所正對之浴室門呈現斜面燒失,而廚房僅受高溫燻黑,可見火流分別由第2、3個窗戶由外往內竄入再往東邊、西邊延燒,顯見被告所有119-
7號房屋為起火戶;㈢119-7號房屋全間燒燬,僅留下炭化之樑柱及鐵製家具,惟可看出原於中間處有一電腦桌及兩組個人電腦,電腦桌已受燒變形抽屜掉落,而抽屜底下無任何碳化物堆積,足見電腦桌周圍為最初燃燒區域;電腦桌西側之兩組個人電腦,螢幕及主機分別放在兩塊木板上,而木板下也無碳渣,且靠西側木板之東北端炭化燒失,可見火流由電腦後方延燒出來;再者,電腦與木板隔間之間尋獲1只電源配線盒,此電線盒原本裝設於電腦後方木板隔間夾層中,電線外露部分原本埋設於夾層間,而金屬銅線大致上無任何燒熔狀,但於鐵製電線盒內銅線末端有兩處熔珠狀熔痕,鐵盒內碳渣附著且有燒燬跡象,研判應係此處開關短路引起火災等情,有雲林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1份附卷可參。準此,既然是119-7號房屋內電線開關短路引起此一火災,則被告應注意而疏於檢修維護,以致於造成本件火災,導致燒燬現供人使用之119-
7號住宅房屋及119-5號住宅房屋。是本件火災之發生被告有過失乙節,應可認定。
㈡就爭執事項⒉而言: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原告所有之119-
5號房屋,既因被告前開過失行為致毀損,則上開房屋之毀損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訴請被告賠償損害,自屬於法有據。
㈢就爭執事項⒊而言:
⒈關於附表編號2至20所示金額,被告均同意原告之請求
,此有本院之言詞辯論筆錄為證,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⒉關於附表編號1之請求金額部分,業據原告提出報價單
影本3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12頁至第114頁),經估價結果系爭119-5號房屋整修金額約400多萬元,原告僅請求150萬元,且被告曾到庭表示關於此部分請求金額150萬元部分,其委請估價結果亦認相當(見本院卷第87頁),又因本件鑑定費高達10萬元,雙方均不願繳納,無從鑑定,故參酌上情,認原告受有系爭119-5號房屋毀損之損害,既可認定,兩造委請之估價結果亦均認150萬元之整修費用,尚屬合理,故認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有理由。
⒊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之損害額,合計為1,982,000元。
六、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82,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0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均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徐基典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1│建物外觀及主體結構│1,500,000元│├──┼────┬──────────┼──────┤│2││鐵捲門+兩旁鐵門│35,000元│├──┤一樓客廳├──────────┼──────┤│3││新裝潢│280,000元│├──┤├──────────┼──────┤│4││新燈具│6,000元│├──┼────┼──────────┼──────┤│5│一樓浴室│衛浴全套│35,000元│├──┼────┼──────────┼──────┤│6││抽油煙機│3,000元│├──┤├──────────┼──────┤│7││熱水器│4,000元│├──┤├──────────┼──────┤│8││餐桌+餐椅│9,000元│├──┤├──────────┼──────┤│9│一樓廚房│鍋碗瓢盤+廚具│15,000元│├──┤├──────────┼──────┤│10││冰箱│20,000元│├──┤├──────────┼──────┤│11││電鍋│1,000元│├──┤├──────────┼──────┤│12││瓦斯爐│1,500元│├──┤├──────────┼──────┤│13││微波爐│2,000元│├──┼────┼──────────┼──────┤│14││和室總舖│12,500元│├──┤二樓臥室├──────────┼──────┤│15││冷氣│9,000元│├──┼────┼──────────┼──────┤│16││床頭組│10,000元│├──┤├──────────┼──────┤│17││書櫃+書桌│7,500元│├──┤三樓臥室├──────────┼──────┤│18││衣櫥│4,000元│├──┤├──────────┼──────┤│19││衛浴設備半套│7,500元│├──┼────┼──────────┼──────┤│20│四樓客廳│家具│20,000元│├──┴────┴──────────┼──────┤│合計(新台幣)│1,98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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