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55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涉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
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本院法院99年度中簡上字第1185
號刑事卷可稽。爰依之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