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20號
原 告 三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郊
訴訟代理人 黃肇萍 律師
被 告 國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珈瑜
被 告 禾康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淞屏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 邱華南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7年中簡字第5013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
經於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7年度中簡字第5013號
、98年度簡上字第210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判決書可稽。
爰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