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吳裘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季螢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