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24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9月15日下午4時5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2
樓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 記 官 胡淑芳
調解 委員 許燦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元整,給付方
式:共分七十期給付,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於
每月十五日前各給付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
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