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傅德田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傅德田(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理由狀雖有提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執行傳票命令,然該傳票係通知受刑人應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前往苗栗地檢執行科報到之文件,與苗栗地檢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命令不同,該傳票亦未駁回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申請,是本院於同年月12日裁定命受刑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之具體文件(例如「執行指揮書」、「執行命令」或駁回其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相關函文),受刑人於同年月18日收受裁定,然迄今未補正上開文件資料,此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未具體指明異議之客體(檢察官之何執行指揮),亦逾期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本件有何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情事,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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