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勝峰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 陳俞伶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逝世,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28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勝峰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 陳俞伶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逝世,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