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8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384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志仁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現寄押於法務部○○○○○○○○○○○)

陳柏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296、465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2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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