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4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蕭必松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10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

  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蕭必松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043號判決後,因檢察官及被告均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故該判決業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判決確定,本院並已於同年4月17日將此案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詎被告遲至114年4月16日始具狀向本院聲明上訴,此有「刑事上訴狀」上所蓋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在卷為憑,是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法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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