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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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一號
上訴人丙○○○○
丁○○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