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人犯在押,請提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石吉村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捌拾玖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及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林美治法官謝佩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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