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小包(驗後共淨重壹點肆伍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叁零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壹點玖公克)均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為第一、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於民國97年5月28日13時10分許,在臺南縣佳里鎮安西里安西127號3樓之4,查獲被告甲○○及乙○○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並扣 得渠 等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小包(含袋重2.8公克,驗餘共淨重1.45公克,空包裝總重重1.30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含袋重1.90公克)。被告乙○○經觀察、勒戒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營毒偵字第240號不起訴處分在案;被告甲○○則因同一案件業經法院判決確定,而以97年度毒偵字第30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3包白色粉末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有該局97年6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723028180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另疑似安非他命1小包經檢驗結果,亦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臺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1紙附卷足憑,足見扣案物品確分屬第一、二級毒品之違禁物。因此聲請人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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