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9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98年4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秉三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