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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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01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七年度婚字第一0一九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