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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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0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壹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其未經裁判決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參照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又查獲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段所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九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粉末淨重一‧一公克,經送驗為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核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三、經核要無不合,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廿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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