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О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但合於製藥或研究之用者,得不予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八九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制條例案件,被告 陳秀妹 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該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八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件查獲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重零點肆公克),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另上開毒品既非供製藥或研究之用,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漏載銷燬)等語。
三、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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