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3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家倩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與被告 廖榮旋 等人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875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