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趙特宗
代 理 人  柯伊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武雄 間請求返還工程預付款等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244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於起訴狀未記載被
  告即相對人羅武雄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
  資辨別之特徵,致本院無從確認究否為本事件相對人及有無
  合法送達,是聲請人應於7日內陳報相對人羅武雄之最新戶
  籍謄本,並檢附正確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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