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趙特宗
代 理 人 柯伊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武雄 間請求返還工程預付款等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244條第1項分別訂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於起訴狀未記載被
告即相對人羅武雄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
資辨別之特徵,致本院無從確認究否為本事件相對人及有無
合法送達,是聲請人應於7日內陳報相對人羅武雄之最新戶
籍謄本,並檢附正確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