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旗補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 郭興宗
法定代理人 郭坤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宗男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327,768元【計算式:6,300元/㎡×(82.23㎡+189.39㎡)
+3,400元/㎡×1,651.93㎡=7,327,768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0,應徵調解聲請費用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