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他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他字第32號原告甲0000000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捌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本院臺北簡易庭以94年度北救字第9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4年度勞訴字第80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計新台幣25,948元,應向原告徵收之。
四、依前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