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榮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零陸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