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46號上訴人 李志暉 被上訴人應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信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等事件之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0年9月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李昭彥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