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10號上訴人 陳韋呈 兼法定代理人 陳富堅 同上
周桂華同上上列抗告人因與 王秋貴 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49,500元,第三審應繳裁判費27,487元,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鄔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