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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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鍾雪美 被告 陳玲麗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100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 陳述 略稱:被告陳玲麗向原告鍾雪美募資新台幣(下同)400萬元,供其與 陳登來 合夥之環保業務需用,並由被告保管該款,卻遭被告侵占,而原告向陳登來索討未果,被告亦拒不返還,爰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00萬元,並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被告則否認侵占400萬元,並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辯解。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100年8月23日以100年度上易字第557號撤銷原審有罪決判,改判被告無罪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莊松泉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