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八七三號),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適用,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二六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五二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刑五月確定,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一九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刑三月確定,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刑三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三年上訴字第一三一三號駁回上訴確定,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前開偽造文書、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六二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並接續上開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執行之,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假釋期滿以執行完畢論。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連續徒手竊取乙○○所有之文蛤及塑膠漁籃(數量詳如附表),並將其所竊得塑膠漁籃及文蛤予以變賣花用(變賣所得詳如附表)。嗣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為乙○○發覺並報警查獲。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附表所示時、地竊取被害人乙○○所有之文蛤及塑膠漁籃(數量詳如附表)之事實,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調查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於警訊中指述之情節相符,有該份警詢筆錄附卷足稽,並有自監視設備錄得被告行竊畫面之翻拍照片六幀及現場照片四幀在卷可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先後四次竊盜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二六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偽造文書、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三月、三年及五月確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六二九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並接續上開有期徒刑三年四月執行之,於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假釋期滿以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犯罪紀錄,素行不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且為貪圖小利,竊取被害人財物,致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失,惟其所得利益非鉅,暨其智識、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林三元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取物品│變賣所得││││││(新臺幣)│├───┼──────┼───────┼────────┼───────┤│一│年3月4日│臺中縣大雅鄉雅│放於門口之塑膠漁│五百元│││上午7時分│環路一段二六九│籃十個│││││之一號前│││├───┼──────┼───────┼────────┼───────┤│二│年3月日│同右│同右│五百元│││凌晨4時分││││├───┼──────┼───────┼────────┼───────┤│三│年4月日│同右│停在門口乙○○所│二千五百元│││上午7時分││有車牌號碼00-││││││○五一二號自用小││││││貨車上之文蛤五十││││││台斤││├───┼──────┼───────┼────────┼───────┤│四│年4月日│同右│停在門口乙○○所│二千五百元│││上午7時分││有車牌號碼00-││││││○五一二號自用小││││││貨車上之文蛤三十││││││五公斤││└───┴──────┴───────┴────────┴───────┘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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