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蔡將葳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律師被告乙○○
限居屏東市選任辯護人 李錦臺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林祥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